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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刊介绍
发布时间:2008-6-3
来源方式:原创
【B刊介绍】 时政之读者发问以关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为热点,以理性、睿智的提问方式,合理合法合情地表达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广大职工的利益诉求,唤起职能部门的有力参与和实践。 时政之保真
 【B刊介绍】

 时政读者发问 以关乎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为热点,以理性、睿智的提问方式,合理合法合情地表达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广大职工的利益诉求,唤起职能部门的有力参与和实践。

时政保真实录或从生活中,或从书报中,摘取只言片语,反映社会现实。

时政观察平台用新闻麻辣烫形式,揭示社会生活中尤其是职场中的假丑恶现象,为民生提供心理发泄渠道。

时政当代焦点从社会现象出发,聚焦当代社会热点、难点,运用新思维,提出新观念。

时政特别人物讴歌各行各业劳模的先进性,以及平凡人的超常规表现和他们作为人的真实性。

时政有话直说就一个时期人人心中有,可又开口嘴里无的话题,展开聊天式的讨论。在多元观点中,把脉世相,点击人心。

维权现场DV从事件出发,还原现场,在时代大背景下,反映各种现实矛盾。

维权案中有法从活生生的刑事、民事案件中,揭示模糊不清或本无所知的法规、法理。

维权现场面对以回朔历史和展示现实的方式,反映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具有创新价值的培训、文体活动等,体现时代感和现场感。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在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走出困境的创新举措,亦在本栏目关注之列。

维权工会老李以一个老工会理论和实践者为化身,纵览中国当代工运实践中值得讴歌的人物,维权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工人阶级所代表的核心价值观,以及工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的所作所为,充分体现中国工会所具有的中国特色。

维权民意上达以讲述的形式,呈现遭遇不公、侵权的真实事件、经历与问题,表达职工群众个体或群体的呼声、诉求与意愿。

职场女工热线为饱受各种现实和心理问题困扰的女性读者,提供倾述、咨询的平台。以专家回复为核心,读者观点为辅助,两者共同筑起一条温暖的路,直达女性心灵。

职场上班时间以故事形式,讲述职场中微妙、阴暗、龌龊、残酷、难于启齿,甚至血淋淋的人际关系。

职场无线动力讲述名人社会交往及其家庭的生活故事。

职场青春锐步年轻人迈向职场的第一步,有力但很忙乱,自信但很迷茫。本专栏以“过来人”的回顾方式,展现人生这一步的种种状态,经验、教训都很宝贵,供后来者分享。

职场工人经济广大职工日常生活中和企业经营中的通俗经济学,重在心灵开启,提供心灵滋补鸡汤。

文化幽默杂谈杂,指它的范围;幽默,指它的属性。立意散淡,于嬉笑怒骂中见真情、真趣。

文化科技人文用科学的精神、理性的态度去理解科技事件,在反思科技成果的前提下,注重科技对人类及其文化产生的重要影响。

文化地球村景异域的风土人情,不是走马观花,只有真情实感。

文化大话天下以国际工运为背景,用说书体形式展现世界各国工人阶级对社会发展和自我解放的主力军意识和中坚品格,重点展现国际工会史上的大事件对现时代的积极影响,对未来工运和世界发展的潜在价值。

文化休闲兴趣非新休闲方式,乃新休闲理念。

文化心理午休撷取生活片段,抓住心理问题,以故事展现,请专家解析,普及心理知识。

文化世事惊历真相总是躲藏在世事的最深处,并爱以截然相反的面目,迷惑着我们。本专栏通过真相亲历者的口述实录,让真实之光照进世事最深处。在揭示、还原生活真实的过程中,感受真善美,剥皮假恶丑。

文化经典重启在市场经济时代,以新思维、新观念,观照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经典篇章。

文化工薪日子以员工为主人公,展示他们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与职场的血肉联系以及经历过的风风雨雨。

文化情感呼叫没准备,家庭突然错位;没防备,情感转瞬成灰;继续错,分不清是与非,往昔也追不回。情感呼叫,情感呼叫!我们听到了,专家也听到了。备受困扰的人们,快翻开这个专栏吧。

生活教育招数专门办给家长看的一个栏目,每个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思路和方式,对其他家长都是启发。

生活城事虚构从生活中提炼,以小说风貌,讲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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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健康备忘从衣食住行各方面着手,科学的健康备忘录。

评论
国家对高级技师待遇有何相关规定   luotuo  2009-12-11  
不知道国家对高级技师有何相关规定
为何北钢不给工人交住房公积金?   大远子  2009-7-22  
我是北台钢铁集团一名工人,入厂10年了。我知道虽然公积金并非社会保险,但也并非可缴可不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北钢不给工人交住房公积金,谁管呢?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2222  2009-6-06  
法律快车首页| 添加到收藏夹全国城市分站 更多城市 热门城市:广州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B 北京 C 重庆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D 东莞 大连 F 福州 佛山 G 广州 贵阳 H 杭州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J 济南 K 昆明 L 兰州 N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Q 青岛 S 上海 石家庄 沈阳 深圳 苏州 T 天津 太原 W 武汉 无锡 温州 X 西安 厦门 Y 扬州 烟台 银川 Z 郑州 中山 珠海 镇江 | 免费在线咨询| 律师加盟指南| 我的法律快车| 帮助中心法律法规提供26万多条法律法规搜索登录免费注册专业律师发布咨询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678-1488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9〕69号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24日 生效日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六、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九、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一、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 十二、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一篇 关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进口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 2009-04-29 下一篇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2009-04-13 栏目导航 国家赔偿| 著作权| 法律论文| 破产法律| 婚姻法| 仲裁法| 房地产| 商标法| 刑事法律| 治安处罚| 法律案例| 法律文书| 损害赔偿| 合同法| 公司法| 劳动法| 保险法| 民法通则| 行政法律| 法律法规| 专利法律| 交通事故| 司法鉴定| 合同范本| 知识产权 相关文章 · 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9-03-27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04-24 免费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难题怎么办?赶快来提问!万名专家为您24小时内解答! 免费咨询点此进入>> 本栏热门文章排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初审 三大亮点引人关注(4875次) ·公共卫生立法与医疗卫生制度改革(3282次)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立法理念 (269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3全文完)》(1614次) ·非法传销立法打击迫在眉睫(145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139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978次) ·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是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896次) ·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695次) ·《人民调解法》进入今年全国立法计划(592次) 关于我们 | 专业律师 | 法律咨询 | 法律快车动态 | 律师加盟指南 | 合作加盟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诚聘英才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3-200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B2_20050373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314  2009-6-06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等 文 号:中纪发[2009]7号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23日 生效日期: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等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2009]7号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2009年4月23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下同)。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底)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中央和地方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 1 - 2 - 3 下一页 上一篇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2009-04-22 下一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9-04-20 栏目导航 国家赔偿| 著作权| 法律论文| 破产法律| 婚姻法| 仲裁法| 房地产| 商标法| 刑事法律| 治安处罚| 法律案例| 法律文书| 损害赔偿| 合同法| 公司法| 劳动法| 保险法| 民法通则| 行政法律| 法律法规| 专利法律| 交通事故| 司法鉴定| 合同范本| 知识产权 相关文章 ·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9-04-23 免费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难题怎么办?赶快来提问!万名专家为您24小时内解答! 免费咨询点此进入>> 本栏热门文章排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初审 三大亮点引人关注(4875次) ·公共卫生立法与医疗卫生制度改革(3282次)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立法理念 (269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3全文完)》(1614次) ·非法传销立法打击迫在眉睫(145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139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978次) ·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是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896次) ·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695次) ·《人民调解法》进入今年全国立法计划(592次) 关于我们 | 专业律师 | 法律咨询 | 法律快车动态 | 律师加盟指南 | 合作加盟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诚聘英才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3-200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B2_2005037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10  200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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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0  200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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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110  2009-6-06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8号)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现就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提出如下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扎实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继续深化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进“质量安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通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范围:各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所涉及的相关企业。   (二)内容: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扎实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继续深化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进“质量安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通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范围:各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所涉及的相关企业。   (二)内容: 法律快车首页| 添加到收藏夹全国城市分站 更多城市 热门城市:广州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B 北京 C 重庆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D 东莞 大连 F 福州 佛山 G 广州 贵阳 H 杭州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J 济南 K 昆明 L 兰州 N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Q 青岛 S 上海 石家庄 沈阳 深圳 苏州 T 天津 太原 W 武汉 无锡 温州 X 西安 厦门 Y 扬州 烟台 银川 Z 郑州 中山 珠海 镇江 | 免费在线咨询| 律师加盟指南| 我的法律快车| 帮助中心法律法规提供26万多条法律法规搜索登录免费注册专业律师发布咨询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678-1488 首页专业律师法律咨询帮您找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知识法律法规专家团队企业专区法律家园法律论坛 法律法规首页法律法规库高级搜索按省份地区浏览法律法规按时间日期浏览法律法规按颁布单位浏览法律法规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立法动态2008年最新法规北京最新法规上海最新法规广东最新法规我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最新法律法规 > 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 号:建质[2009]52号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10日 生效日期: 建质[2009]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8号)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现就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扎实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继续深化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进“质量安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通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范围:各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所涉及的相关企业。   (二)内容:   1、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   (2)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   (4)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5)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6)其他建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2、治理行动。重点治理以下行为:   (1)对于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专家论证或对方案落实不力的;   (2)工程项目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3)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未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4)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现场演练的;   (5)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   (6)其他需要治理的行为。   3、宣传教育行动。重点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其持证上岗;   (3)开展在建地铁工程监理人员安全培训,增强监理人员风险防控能力;   (4)宣传表扬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集体、项目和个人;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三、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2009年4月底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要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实施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本地区、本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及在建地铁工程安全检查方案,并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要加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地区的安全约谈督办力度,督促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要按照“三项行动”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时段(2009年5月至9月):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要监督指导建筑施工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按照部署开展地铁工程安全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围绕汛期、暴风雨等极端天气,落实防范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要结合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部署,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要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管人员、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及在建地铁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安全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第三时段(2009年10月至12月):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 1 - 2 下一页 上一篇 关于印发《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9-03-23 下一篇 关于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新一轮加快建设时期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9-04-10 栏目导航 国家赔偿| 著作权| 法律论文| 破产法律| 婚姻法| 仲裁法| 房地产| 商标法| 刑事法律| 治安处罚| 法律案例| 法律文书| 损害赔偿| 合同法| 公司法| 劳动法| 保险法| 民法通则| 行政法律| 法律法规| 专利法律| 交通事故| 司法鉴定| 合同范本| 知识产权 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2008-04-18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04-18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2008-05-21 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8-05-06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2008-05-30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城市供水应对水源污染应急处理技术要点的通知 2008-06-02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的通知 2008-06-02 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8-06-06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6-10 关于印发《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6-25 免费法律咨询 遇到法律难题怎么办?赶快来提问!万名专家为您24小时内解答! 免费咨询点此进入>> 本栏热门文章排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初审 三大亮点引人关注(4875次) ·公共卫生立法与医疗卫生制度改革(3282次)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立法理念 (269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3全文完)》(1614次) ·非法传销立法打击迫在眉睫(145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139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978次) ·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是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896次) ·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695次) ·《人民调解法》进入今年全国立法计划(592次) 关于我们 | 专业律师 | 法律咨询 | 法律快车动态 | 律师加盟指南 | 合作加盟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诚聘英才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3-2008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B2_2005037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不吐不快  2009-6-0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文 号:安委办〔2009〕7号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03日 生效日期: 安委办〔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煤矿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主要内容 (一)综合内容。 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区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 (二)专项内容。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的专项内容和工作目标见附件。 道路交通: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行为;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等活动,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加大汽车行驶记录仪GPS安装使用和省市两级监控平台建设的力度;实施“安保工程”,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加强对新建、改建道路通行条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评估;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提高机动车产品质量等。 水上交通:加强老旧船舶、非标准化船舶安全监管;开展锚泊船舶安全专项检查,船员、船舶证书打假专项行动;继续开展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船舶驾驶台资源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和船舶检查力度。 铁路:加强旅客列车“三品”(即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落实站车防火防爆制度;提高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水平;推进道口设备设施和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工作;查处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行为;加强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和管理。 民航:落实空防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提高机组飞行准备质量,及时妥善处理飞机故障,整顿机坪秩序,严格危险品运输管理。 建筑施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制定和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地下暗挖高
鞍矿检修协力中心穿采检修工区诸多违规问题xu   不吐不快  2009-6-06  
一,企业没有执行职工代表协商制度,职工代表选举程序违法。 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细则》第10条规定: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然而,更换选举了职工代表职工 并不知情。其次工区重大决策未执行协商制度,包括事假病假工资计算问题,附病假工资计算:职工因病休假一个月内,每休一天按本人岗位薪酬标准百分之二扣减。百分之二从何而来?
鞍矿检修协力中心穿采检修工区诸多违规问题   不吐不快  2009-6-03  
一,职工代表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如同虚设。 该工区职工代表一直没有选举更换,重大事宜也没有召开职工大会和落实职工代表协商制度。如:车间安装指纹机,做早操,等 二,组织生活。 该工区从2009年元月起一直没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个别党员违纪严重。 三,国有资源流失严重。 经济危机期间,废钢铁不及时回收,检修人员私自变卖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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