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录
因传染病被隔离能停发工资吗
个案急呈:
夏某是一家交通设计院的职工。2007年,他与单位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2009年6月24日,夏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经检测,他的体温较高,被留在医院隔离观察20天。后经确诊,夏某并没有患传染性疾病。夏某出院回到单位上班时发现,单位并没有给自己发放住院期间的工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告诉夏某,因为他没有正常上班,因此不能发放。夏某不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申诉:
2009年6月24日之后的20天,我没有正常上班,是因为我被医院强制隔离,这不是本人的错。而且,这也是遵守有关规定,保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我认为单位不应该扣发我的工资,应该给我补发已经扣发的工资。
被诉:
夏某被强制隔离住院后,没有正常上班。而且,最后医院确诊,他没有患病,也不属于病假。因此,不能按照病假工资处理,我们认为不应为他发工资。
仲裁庭:
被申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被隔离期间的工资。
职工在被隔离期间,单位是否应该为其发放工资,是本案的焦点。让我们看看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停止支付工作报酬。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职工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要勇于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正常为职工发放工资。W
责编 / 马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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