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信箱
1到法定退休年龄
还能补缴养老保险吗
问:沈阳赵阳
——我单位有一名职工于1998年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请问,他还能补缴到退休年龄该交的养老保险金吗?
适用文件: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劳社发【2008】43号
答:
文件中规定:“符合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范围,在2008年9月30日前因各种原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或未解除劳动关系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时间可以确认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建立时间起,按对应期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同时缴纳按政策规定应征收的滞纳金。补缴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所计发的养老金不足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50%的按50%计发,从2009年起参加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W
2退役士兵的失业保险缴费
年限怎么计算
问:大连刘弘
——我是一名退役的军人。听说,军人在部队的军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那么,军龄是否也可以计算为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呢?
适用文件: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92号
答:
文件规定:“退役士兵、士官就业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因此,你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并和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W
3服务外包企业要上报
特殊工时制岗位和职工人数吗
问:南京郑莉莉
——我单位主要从事外包服务,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请问,我们还要向劳动部门上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岗位和职工人数吗?
适用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36号
答:
需要。
文件是这样规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注意了解掌握有关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况,搞好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职工人数的统计,于每年1月和7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由此可见,你们单位要到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及时上报。W
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
适用劳动法吗
问:四川田斌
——我是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工,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现在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请问,我与单位的争议是否适用劳动法?
适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答:
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W
本栏责编/马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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