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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B)仲裁庭录
发布时间:2010-4-20
来源方式:原创
仲裁庭录 双节重叠该发600%加班费吗 个案急呈:   阎某是一家制衣企业的职工。2008年12月20日,他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09年10月3日,既是国庆节又是中秋节,他上班一天。

仲裁庭录

双节重叠  该发600%加班费吗

个案急呈:

  阎某是一家制衣企业的职工。20081220日,他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09103日,既是国庆节又是中秋节,他上班一天。后来,在发工资时,阎某发现企业并没有按600%发节日加班工资。于是,阎某找到企业要求补发,但企业并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申诉:

  按照《劳动法》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上班费按300%发。2009103日,既是国庆节又是中秋节,我上班一天。所以,双节就应该按照平时工资的600%发。

被诉:

  我们认为,这样发工资并没错。双节的休息,我们已做调整,规定2009103日的中秋节,调到2009106日休息。这样,阎某2009103日加班费只能按照300%计算。

仲裁庭:

对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初看阎某的请求并非毫无道理,但是他的仲裁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支持呢?

  我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是,2009103日是比较特殊的日期,当天既属于公休日(星期六),又属于中秋节和国庆节的法定节假日。由于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其他法定节假日不能相互冲抵,因此,103日作为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重叠后,应当串休两天,即105日(公休日调休)与10 6日(中秋节调休)。

  在此基础上,200910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应当按照日工资300%支付加班费;106日为中秋节调休,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也应当按照300%支付加班费。由此可见,阎某所在单位的做法是正确的,理应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W

责编 / 马征

mazheng_8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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