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录
双节重叠 该发600%加班费吗
个案急呈:
阎某是一家制衣企业的职工。2008年12月20日,他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2009年10月3日,既是国庆节又是中秋节,他上班一天。后来,在发工资时,阎某发现企业并没有按600%发节日加班工资。于是,阎某找到企业要求补发,但企业并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申诉:
按照《劳动法》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上班费按300%发。2009年10月3日,既是国庆节又是中秋节,我上班一天。所以,双节就应该按照平时工资的600%发。
被诉:
我们认为,这样发工资并没错。双节的休息,我们已做调整,规定2009年10月3日的中秋节,调到2009年10月6日休息。这样,阎某2009年10月3日加班费只能按照300%计算。
仲裁庭:
对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初看阎某的请求并非毫无道理,但是他的仲裁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支持呢?
我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是,2009年10月3日是比较特殊的日期,当天既属于公休日(星期六),又属于中秋节和国庆节的法定节假日。由于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其他法定节假日不能相互冲抵,因此,10月3日作为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的重叠后,应当串休两天,即10月5日(公休日调休)与10 月6日(中秋节调休)。
在此基础上,2009年10月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应当按照日工资300%支付加班费;10月6日为中秋节调休,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也应当按照300%支付加班费。由此可见,阎某所在单位的做法是正确的,理应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W
责编 / 马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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