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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B)仲裁庭录
发布时间:2010-4-20
来源方式:原创
仲裁庭录 扣发职工工资 要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案急呈: 末某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2007年12月23日,他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0月12日,末某发现他上个月的

仲裁庭录

扣发职工工资

要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案急呈:

末某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20071223日,他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20091012日,末某发现他上个月的工资并没有全额发放。于是,他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询问,但是并没有得到明确解释。11月份,公司仍没有给末某发放全额工资。但是,经末某询问,公司其他员工并没有扣发工资。于是,末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

申诉:

  20071223日,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但是,在2009年的10月和11月,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发放。而且,公司的这种行为只是针对我个人,其他员工拿到的是全额工资。因此,我要求公司补发扣发的工资,并发给25%的经济补偿金。

被诉:

  我们认为这样发工资并没错。当时跟末某签合同时,公司效益比较好,所以约定的工资标准比较高。但是,最近公司的效益下滑,所以我们觉得当时的约定已经不再合适,应该适当下调。

仲裁庭:

  被诉人应当为申诉人补发所欠发的工资,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扣发职工的工资,这种行为是否合适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可以跟职工经协商一致后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资标准。单位单方面调整职工工资,等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就要付出相应代价。W

责编 / 马征

mazheng_8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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