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理应办理退休
个案急呈:
谢某是一家制药公司的员工。1998年,他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5年月1月3日,谢某与公司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协议中明确,从2005年2月3日起,公司对谢某实行内部退养,退养期间发基本生活费1200元,各种社会保险单位照交。2009年5月,谢某55周岁,公司找到他,认为他以前从事的是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按照国家规定应该办理正式退休。谢某不同意,公司停发了他的内退生活费,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申诉人:
我与公司在2005年月1月3日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协议中明确,在退养期间,每月发给我基本生活费1200元。2009年5月,公司找到我让我办理正式退休,理由是我是特殊工种。但是,我已经内退在家,我认为不能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而应当按照正常男职工60周岁办理退休。
被诉人:
从2005年月1月3日,公司与谢某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后,每月都是按照协议发给他基本生活费1200元。到2009年5月,谢某已经55周岁,他以前在公司从事的是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55周岁就可以办理正式退休了。但是谢某不同意,我们只能停发他的生活费。
仲裁庭:
对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国家规定男职工60周岁退休,但对从事特殊繁重体力劳动的特殊工种的规定是55周岁退休。在本案中,虽然谢某已经内退在家,但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是不能讨价还价的。因此,制药公司停发谢某的内退生活费并无不当。而谢某要求按60周岁退休的要求,也肯定不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