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旧伤复发
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
个案急呈:
余某是一家金融公司的员工。未到公司前,他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余某到该金融公司后,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12月13日,余某旧伤复发。2009年5月12日,他得知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伤残六级,得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于是,余某找到公司也要求享受此待遇。公司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申诉人:
我是部队的转业军人,当年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致残,发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后来,我到公司之后,在2008年12月13日旧伤复发。我听说,公司有同事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得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因此,我也要求享受相同待遇。
被诉人:
2009年,我公司确有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伤残六级。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了他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余某2008年12月13日,旧伤复发,后来要求享受伤残补助费。我们认为,他是当年在部队服役期间受伤,不能享受与那位员工相同待遇。
仲裁庭:
对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的,那么本案中余某的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同时规定,“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即军队服役期间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旧伤复发的这种情形),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可见,余某的仲裁请求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相符,所以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W
责编 / 马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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