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应在何时支付
个案急呈:
武某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的电工。2005年10月12日,他与公司签订了六年期的劳动合同。2009年6月18日,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武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后经调查,他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不成立,公司领导向武某表示道歉,并希望他回公司继续工作。但是,武某决定另谋职业。2009年7月5日,武某跟公司正式交接了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称补偿金可以给,但要等到年底。在数次找到公司但未能拿到经济补偿之后,武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申诉人:
我于2005年10月12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是六年。2009年6月18日,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但后来调查发现,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并不成立,公司希望我回去继续工作。但我决定离开。办完手续之后,我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称可以给,但要等到年底。我多次找到公司也没有拿到经济补偿,只得申请劳动仲裁。
被诉人:
2005年10月12日,武某与公司签订了六年期的劳动合同。2009年6月18日,因误以为他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来调查发现,武某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并不成立,不过他已经决定离开。2009年7月5日,办完正式交接手续之后,武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公司答应支付,但是因为资金紧张,只能等到年底。
仲裁庭:
用人单位在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已经答应给武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因为资金紧张想在年底时支付,这种做法为什么不妥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什么时间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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