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标准的实行同工同酬
个案急呈:
潘某是一家医药公司的员工。2009年11月23日,他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两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后来在发工资时,潘某得到了900元,而其他同一岗位的职工则发了1200元。于是,潘某找到公司领导,要求享受和其他同事一样标准的工资待遇。领导答复说,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是每月1200元,而潘某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因此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申诉人:
我于2009年11月23日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后来,在发工资时我发现,自己比同一岗位的职工少发300元。公司领导给我解释,这是因为当时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我认为,不约定责任不在本人,而是公司没有填写清楚。因此,我要求享受和其他同事一样标准的工资待遇。
被诉人:
我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与潘某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后来发工资时,潘某找到公司称,同一岗位职工的工资比他高,要求享受相同待遇。但是,当时签订合同时,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标准,而且公司与员工也没有签订集体合同。因此,我们认为他的要求并不合理。
仲裁庭:
申诉人应当享受和同一岗位其他职工一样标准的工资待遇,即每月1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因此,在本案中,仲裁庭最后裁决潘某享受和同一岗位其他职工一样的工资待遇。
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加以明确,这往往就会埋下发生劳动争议的隐患。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定要认真对待劳动合同条款,不能粗心大意。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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