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未缴纳社保辞职不一定有经济补偿
个案急呈:
王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员工,他于2008年之前即在该公司工作。2009年11月22日,谢某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他要求公司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2008年以前公司从未给他交纳过社会保险费。公司则认为谢某辞职的真正原因是要回到原籍工作,没有答应他的要求。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申诉人:
我在2008年之前到这家房地产公司工作。从参加工作到2008年1月1日之前,公司从未给我缴纳过社会保险费。2009年11月22日,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经过咨询,我了解到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上缴社保费,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我要求享受这一待遇。
被诉人:
王某2008年之前到我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并没有给他上缴社会保险费。但是,从2008年1月1日至今,我公司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保。2009年11月22日,谢某提出辞职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据我们了解,他是为了回到原籍工作。因此,他所提出的享受经济补偿的要求,并不合理。
仲裁庭:
对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用人单位在2008年以前确实没有为王某交纳社会保险费,但仲裁庭为什么对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支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而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法是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没有法律溯及力。也就是说,在2008年以前发生的相关问题不能适用本法,而只能适用当时的有关法律规定。但是,当时国家并没有类似规定。因此,本案中王某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W责编/马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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