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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录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方式:原创
仲裁庭录 经济补偿金不应按 企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个案急呈: 吴某是一家服装公司的员工。2008年3月,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业务工作。2010年底合同到期时,服装公司通知吴某不再续订

仲裁庭录

经济补偿金不应按

企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个案急呈:

吴某是一家服装公司的员工。20083月,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业务工作。2010年底合同到期时,服装公司通知吴某不再续订,向他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吴某同意不再续订合同,但他在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发现与自己的工资不符,少了一些。公司人事部门解释,补偿金是按照企业平均工资计算的,吴某不认可。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申诉人:

我是服装公司的员工,20083月开始工作,劳动合同于2010年底到期。合同到期时,公司不再与我续订,我没有异议。但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我发现比我的工资少了一些。公司告诉我是按照平均工资计算的,我认为应该按照我个人的工资来计算。

被诉人:

吴某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他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底到期。公司不再与他续订,向他支付了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因为我们公司各岗位之间的工资有差异,为了平衡按照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我们认为这样做并无不妥。

仲裁庭:

对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的焦点是,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额,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由此可见,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不是本案中用人单位所说的,是以用人单位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W

责编/马征

mz@lnddgr.cn

评论
pchLqnWDwpDWkUz   VWpGaQQTMGepmNvuByb  2011-11-29  
Tip top stuff. I'll epexct more 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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